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瓦房店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辦發〔2021〕54號
發布:2021-09-22 10:54:00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軸承產業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瓦房店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瓦房店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18〕41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車運營工作的意見》(大政辦發〔2012〕1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入學”依次優先原則,按照“政府主導、公司運作、專車專營、部門監管、財政補貼、保障公益”的基本思路,通過完善試點,穩步推進,規范和加強校車管理,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創造平安、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全面實現校車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杜絕超載超員、非法營運接送學生等交通違法行為,消除交通安全隱患,為全市學生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出行環境。
三、管理要求
本方案所指校車,是指市政府統一配備以及社會力量購置的按照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標準設計和制造,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校車實行專車專用,只允許該車輛按既定路線接送本車次學生上下學,不準從事其他營運業務,嚴禁順路載客。校車在運營期間不得隨意更換、買賣、轉讓。校車服務的對象為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以及經批準參加各類活動的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各鄉鎮、街道對本轄區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協調一致,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共同維護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市教育、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職責,建立完善校車管理責任制度。市政府成立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教育、公安、財政、交通、應急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校車辦”),辦公地點設在市教育局。各鄉鎮、街道和中小學成立相應領導小組,明確分管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1.市教育局
(1)優化學校布局,提供乘車學生數量分布和用車需求;
(2)與各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指導和督促各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3)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聯合市公安局、交通局對各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4)配合市公安局、交通局進行校車交通安全檢查;
(5)統籌建立校車管理臺帳與數據庫,上報校車管理信息;
(6)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舉報;
(7)履行校車辦相關工作職責。
2.市財政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
負責落實好校車相關稅費減免、資金籌措等扶持政策,進一步降低校車運營成本;做好校車購置、補貼、獎勵經費籌集等,并按期足額撥付到位。會同市教育局適時制定指導性運營價格并監督實施,貫徹執行涉及學生用車的價費優惠政策,嚴厲打擊亂收費亂漲價行為。
3.市公安局
(1)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2)加強校車準入源頭管理,負責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做好校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3)加強校車行車監管,查處校車超載、超速、酒駕以及使用“三無車”(無牌無證無保險)、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和報廢車等車輛接送學生的違法行為;
(4)在學生上學、放學重點地段安排警力,維護交通秩序,交通擁堵時,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5)配合教育部門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定期組織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6)根據交通管理規定,合理設置防護欄、警示牌、減速帶、斑馬線、限速標志、道路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4.市交通運輸局
(1)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查處非法營運接送學生車輛;
(2)按照公路分級管理職責和權限,保證校車運行線路的路況完好,做好學校門前村屯公路交通標志的設置及維護工作,依法及時高效地受理并審批校車乘降站牌的設置申請;
(3)在省道、縣鄉道路兩側的學校門口和學生上學、放學路口以及急彎、陡坡、橋梁、臨水等危險地段,根據交通管理規定,設置防護欄、警示牌、減速帶、斑馬線、限速標志、道路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5.市應急局
(1)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及各鄉鎮、街道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2)將校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安全工作目標考核;
(3)認真按照事故查處“四不放過”原則,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各類校車安全事故。
6.市審計局
做好對校車運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7.鄉鎮、街道
各鄉鎮、街道是所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屬地校車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等安全管理工作。
(1)定期組織轄區內交警中隊、派出所、運輸管理站、學校等單位,開展接送學生車輛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查處超載、超速、帶病行駛和農用車、三輪車等非法載運學生行為;
(2)改善交通條件,保障道路、橋梁質量,科學設置??空军c,對會車困難路段增設會車點,對垂直相交路段增設彎道,確保校車行駛順暢;
(3)在鄉村道路兩側學校門口和學生上學、放學路口以及急彎、陡坡、橋梁、臨水等危險地段,根據交通管理規定,在公安、交通等部門的指導下,設置防護欄、警示牌、減速帶、斑馬線、限速標志、道路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4)負責做好有關校車接送方面的維穩工作;
(5)及時支付校車運營有關費用。
8.校車營運公司、校車個體業主
加強車輛管理與維護,確保校車性能安全;聘請有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上崗,安排好隨車照管人員,并做好駕駛員、照管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與駕駛員、照管員簽訂安全責任狀;遵守交通法規,確保校車安全順利行駛,與學校做好學生清點交接手續;做好價費公示,嚴格按標準收費;履行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9.中小學校
(1)了解本校學生上下學乘坐交通工具情況,掌握學校校車的需求情況;
(2)與校車公司和個體業主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市教育局備案;
(3)確定專人負責校車管理工作,落實小學中、高年級(三年級及以上)和中學階段校車的車長和上下站點點長的配備培養,協助做好乘車安全管理;
(4)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乘坐校車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5)制作學生乘車花名冊,與校車公司和個體業主做好人員清點交接手續,建立校車信息卡、接送聯系卡等管理臺帳;
(6)教育引導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配合公安交警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各類打擊、整治活動。
(二)校車、駕駛人資質管理
1.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停車等待,不得超越、鳴笛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2.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駕駛載客汽車的各項有效證件,同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60周歲之間;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史;
(6)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及犯罪記錄。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市公安、交運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料證明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方可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三)法律責任
1.鄉鎮(街道)、部門、學校、校車公司、校車駕駛人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及本辦法的,由各職能部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被處罰款的,罰款不得計入運行管理成本,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鄉鎮(街道)未及時支付校車運營費用(超過半年),由校車辦報校車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停止校車服務,直至費用結清。
2.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鄉鎮(街道)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市教育、公安、交通、應急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警示。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公辦學校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分;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6.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它規定
1.對于城區內學生家長為學生自愿包乘的取得運營資質的學生通勤班車,市教育、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杜絕不合格車輛和超載、超速、酒后駕駛等違規行為,堅決制止非客運車輛從事學生通勤運輸經營活動。
2.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園車,遵守本方案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鄉鎮、街道及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校車管理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認真履行校車管理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調配合,及時溝通信息,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管理及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司其職,全面推進。各鄉鎮、街道及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相關文件及方案要求,通力合作,要在各自的職能工作范圍內,主動開展各方面工作,配合和支持職能部門共同抓好各項工作,形成橫向、縱向的工作協作網,形成厚實的工作基礎。相互間要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系,互通情況,協作與共,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
(三)加強監管,抓出成效。各鄉鎮、街道及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督促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專項督查、隨機抽查、突擊檢查等形式,切實加強對全市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和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的檢查、督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學校進行限期整改,確保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政策解讀:關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瓦房店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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