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催告書 瓦政房補決催字[2020]1-1號
發布:2021-11-23 01:17:12
張義杰: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對你依法送達了《關于對被征收人張義杰房屋的補償決定》(瓦政房補決字[2020]1-3號)。你接到該補償決定以后,既沒有將房屋騰空并交付驗收,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現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義務,將房屋交于瓦房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逾期不履行義務,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上述事項你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向瓦房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書面意見。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